播报 | 教育部:学生配餐应组织家长对中标单位实地考察;青海:不得扩大框架协议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6-13 1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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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生配餐应组织家长对中标单位实地考察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

《通知》强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推行学校食堂供餐。目前采取校外供餐单位配餐的,还应遵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关于供餐企业(单位)准入、退出管理和招投标采购、合同履约等相关规定。

青海:不得扩大框架协议适用范围

日前,青海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596号)。

《通知》强调,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反110号令规定的行为,督促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110号令规定和《通知》要求,稳步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省级办公家具协议供货,以及印刷和车辆维修服务定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广东: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实施方案》明确,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安徽:预留给小微企业的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60%

日前,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通知》明确,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各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依法可独立发包专业工程的异常低价,招标人可参照执行。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通知》强调,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环境。

辽宁: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合同时约定预付款

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并随《通知》发布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

《若干举措》指出,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北京:鼓励采购人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6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持续加力助企纾困和营商环境优化,全力稳住经济基本面。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通知指出,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疫情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标专家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四川: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的门槛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

根据《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级部门已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和计划备案等具备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开展采购。

《通知》强调,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分工安排,财政厅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的门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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